东莞德远生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被罚款37万元
时间:2024-04-27 13:42:23 点击次数:
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东莞德远生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:罚款37万元。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:东环罚字〔2023〕685号。具体信息如下:
2023年6月15日,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,你单位主要从事药品研发,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,擅自于东莞市东城街道长泰路东城段65号恒浩峰科技园2楼开工建设,设有试剂配制、样品预处理、样品检测、容器清洗等工序和安捷伦分析液相机1台、制备液相机3台、天秤1台、干燥机1台、冻干机1台、大泵1台、小泵1台、蒸馏仪3台、纯水仪1台、超声波清洗机1台、pH计1台、通风厨1台、清洗槽1个等设备及试管、烧瓶、三角瓶、烧杯、量筒等玻璃器皿一批,上述建设项目属于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》第四十五类“研究和试验发展”第98项“专业实验室、研发(试验)基地”的“其他(不产生实验废气、废水、危险废物的除外)”行业,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,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,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,已投入生产。
依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“违反本条例规定,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,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,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,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;逾期不改正的,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,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,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关闭。”和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》的附件1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》第一章第八条§1.8关于“限期内改正(权重20%)、报告表类(权重0%)、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(权重5%)、环保设施未建成(权重6%)、建设项目点位于一般区域(权重0%)、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(权重6%)、近二年内同类违法行为1次(权重0%)、配合调查(权重0%)”的规定,